中国履行入世承诺不容歪曲

在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方面,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按道理不应存在分歧。首先,中国在2001年入世时做出的承诺存在于三个文件中,以《中国入世协定书》为主,并辅之两份《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两份《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写明了中国在服务业领域开放的承诺,《中国入世协定书》则全面阐述了中国在服务业领域之外的承诺。其次,中国入世多年之后,履行承诺的实际情况也应该非常清楚,如开放程度是否符合承诺、是否按照时间表执行了承诺、有关领域是否作出改正等,都不存在争议。第三,从2006年开始,WTO每两年都会对中国进行一次贸易政策审议,任何WTO成员都可以在WTO框架内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即使对中国有意见,也可以在该审议机制内进行解决。而且WTO有争端解决机制,也可以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迫使中国作出改正。
然而,中国与世贸组织中个别主要发达成员在中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其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近几年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情况的报告,均表达了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失望情绪,并认为当初支持中国入世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与此同时,中国并不认可这种说法,认为自己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严格遵守规则,认真履行义务。早在2011年,中国政府就曾发布白皮书宣布入世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今年6月28日,中国又专门发布《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阐述自身履行入世承诺的情况。
中国在阐释其履行入世承诺的情况时,主要根据自身当初的承诺和目前执行的情况进行对比。这样的方法是可证伪的,也即,中国的说法如果不对,WTO成员并不难进行反驳。正因为如此,中国可以大胆地说,中国履行了入世承诺。事实上,国际社会正是基于该方法,普遍得出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结论,非常认可中国对入世承诺的履行。
上述国家对该问题的阐释则不同。总体而言,其主要是基于中国的现状来得出中国是否遵守规则的结论,至于中国违反了具体哪个WTO的规则,违反的是否是WTO规则,还是其自身设定的“本国规则”,则无法阐释清楚。基于今年USTR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情况的最新报告,以知识产权为例:
该报告首先承认中国基于WTO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修改了自身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然而话锋一转,该报告认为,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仍然对该国出口和投资造成了限制,并基于此将中国列入USTR的《2017年特别301报告》的优先观察国。WTO规则下,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就是TRIPS,既然该国已经承认中国遵守了该规则,就没有理由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中国发难。其理由仅仅是中国目前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度对其自身造成了负面影响,这是典型的“本国优先”。按此逻辑,任何WTO成员如果觉得对方对自身造成了障碍,而不管该障碍是否与WTO规则相关,都可以指责对方不遵守WTO规则。
从中国与该国各自的官方表态和文件,也能看出双方在中国履行入世承诺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的直接原因。双方在中国目前的现状方面并无太大分歧。尽管该国对于中国各类改革和开放以及政策的分析和引申多有不实之处,但描述事实的部分不容易被歪曲。双方的分歧在于,中国基于自身当初的入世承诺得出结论,此发达成员国则夸大了中国当初的履行承诺,或者刻意基于自身利益设置一个标杆,将其作为中国应该进行的承诺或达到的水平。该国并非在真正判断中国是否履行了入世承诺,而是以判断中国是否达到了其理想中的开放和市场运行程度,来衡量中国是否履行入世承诺。
基于此国报告的内容来看,其做出中国未履行入世承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它认为中国的运行体制不够市场化,WTO也约束不了中国的市场扭曲行为。而这不符合其利益,给其国内制造厂商、农民、服务业企业、创新者、工人、消费者等造成了损失。该国认为,尽管中国的许多不当行为能受到WTO规则的约束,但许多难以处理的行为并不受WTO规则的直接监管,也未包含在中国当初的入世承诺中。为此,它不惜采用任何手段让中国屈服以便纠正,在它眼中,这样的中国才是一个负责任的WTO成员。
因此,对于中国来讲,一方面需要积极阐释清楚中国自身履行入世承诺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应认识清楚未来发展将要面临的约束,让更多WTO成员认识到有关国家针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报告中的不实之处。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